2013年4月21日 星期日

讀霍布斯有悟

霍布斯(Thomas Hobbes)為十六至十七世紀的英國哲學家,以提倡社會契約論聞名於世,其主要著作有《利維坦》(Leviathan)

讀霍布斯論natural right,即覺霍氏哲學之偉大。今天說natural right,大家自然會想起天賦人權,如《美國獨立宣言》所云,人人生而平等,人人皆有生存、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。原來在古時,natural right並不指人權,卻指人道,規定我們應該怎樣做人,要侍奉上帝,要忠君愛國等。由於古之人道是天定的,人生而必須奉行,不容他選,所以質屬自然。因此,古之natural right實為natural duty,行束縛人心之效。它告訴你怎樣才算doing a human right,若違背之,即入魔道,或如禽獸,算doing a human wrong。霍氏徹底改變了natural right的意義。他說,凡有利生存者,我們都可行之,即便是打家劫舍、燒殺搶掠,無不屬natural right。換言之,只要我們歡喜,做甚麼都是doing a human right。若人受任何約束,要麼是他人強加於我,要麼是我自甘受範,皆是後天生成的規例,人不再有天生就必須奉行的戒律。

霍氏的立論對教會勢力衝擊甚大,並奠定了及後政治哲學的基本論調。在霍布斯之前,也許已有一籮筐的人反抗過教廷。但論影響力,霍布斯無疑居功至偉。後來的政治哲學,討論焦點不再是人天生就應該做甚麼,而是人天生就擁有甚麼權利與自由。讀過這段歷史,總算明白天賦人權的真義。原來天賦人權並非指上天送了一些神秘的力量給我們,叫「人權」,「人權」實是個為反叛舊惡而生的觀念,它指出人並無天生就必須遵守的戒律,並無天生就必須服從的權威。若人所應行之道是天定的,我們豈有質疑的道理?若一切規範都是後天生成的,我們便可質疑之,追問我們之所以受此約束的理由。若建制不合理,我們遂可據理而推翻之。

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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